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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17024 | |
| 發文字號:沁政規〔2025〕2號 | 著錄時間:2025-07-04 |
| 發文機關: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沁縣縣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日期:2025-07-04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縣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縣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為深入實施城市更新行動,著力補短板、強功能、提品質,不斷改善縣城居民生活居住環境,精心打造干凈整潔、規范有序、文明安全的北方水城,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規范縣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扎實有序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
二、適用范圍
本文所稱縣城區具體范圍為:東至縣氣象站(定昌鎮小河村),西至208國道,南至沁馨家園保障房南側道路,北至高鐵連接線。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筑物、附屬物等的征收補償安置,縣城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縣城區范圍以外的其他區域經縣政府列入改造計劃后參照執行。
三、實施主體
縣城區房屋征收主體為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單位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定昌鎮政府配合實施。
四、基本原則
(一)堅持“先主后次、先公后私、先易后難、先立后破、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補償安置原則。
(三)堅持“依法實施、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四)堅持保護合法建筑和打擊違法建筑相結合的原則。
(五)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事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五、被征收房屋面積、結構、用途的認定
(一)房屋面積認定:
1.原則上以有效的權屬證明或建房批準手續(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為依據,按證件記載的面積結合實際丈量來確定。對未登記部分的面積,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雙方認可的丈量結果確認,也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
2.因歷史原因,無有效證件者,由所在社區、村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自然資源、住建部門審核后,根據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面積。
3.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選擇并委托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的、或者拒不配合入戶測繪的,經催告后,征收實施單位可單方委托測繪單位,測繪單位對拒絕入戶測繪的情況進行說明,并由社區派員見證,其房屋面積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測繪結果及相關材料予以認定,作為估價依據。
(二)房屋結構認定:
一般分為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兩大類,依據相關證書記載內容并結合實地勘察來認定。
(三)房屋用途認定:
一般分為住宅用房、臨街商業用房兩大類,擅自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未經合法登記的仍按住宅用房認定。
六、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主要采取貨幣補償、實物置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分別是:
(一)選擇貨幣補償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征收實施單位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為了最大化保障房屋狀況較差住戶的安置利益,經相關部門對我縣目前房地產市場及建安成本進行調查分析,擬定如下基準價作為評估參照。
1.住宅用房主房
一類地段(東苑社區、西苑社區、南關社區、北關社區、西湖社區、育才社區):磚混結構一般不低于28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一般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二類地段(一類地段以外區域):磚混結構一般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一般不低于1800元/平方米。
2.臨街商業用房
一類地段一般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二類地段一般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3.主房室內精裝修及其它附屬物
主房室內精裝修及其它附屬物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據實進行評估確定,各類突擊裝修,不符合常規的裝修、擺放,可搬動的物品等,一律不作補償。
(二)選擇實物置換
1.現房置換。
(1)被征收房屋為磚混結構的,可按平均1:1.4的比例置換現有保障房小區中的低層步梯樓房,或者按平均1:1.3的比例置換高層電梯樓房。
(2)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結構的,可按平均1:1.3的比例置換現有保障房小區中的低層步梯樓房,或者按平均1:1.2的比例置換高層電梯樓房。
(3)被征收房屋為臨街商業用房的,依建筑面積按1:1.1的比例置換現有保障房小區中臨街商業用房。
2.期房置換。由縣政府根據城市發展總體布局,在被征收房屋就近地段規劃建設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選擇。其中:
(1)商品房住宅,依建筑面積按1:1.15的比例進行置換。
(2)自建房住宅,有合法審批登記手續的房屋依建筑面積按1:1.15的比例進行置換;無審批登記手續的建筑面積原則上按基準價執行;宅基地院內空地按1:0.5的比例進行置換;地下室、高度小于2.2米的閣樓原則上按1500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3)臨街商業用房,依建筑面積按1:1的比例進行置換。
(4)安置房戶型面積以最接近置換面積為準,超出面積或不足面積原則上按基準價折算。
(5)被征收人為城鄉低保戶唯一住房,且可置換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進行置換。
(6)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范圍內搶建(含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構筑物和附屬物,不予補償安置,依法無償拆除。
七、搬遷、過渡及其他補助
(一)搬家費
選擇現房置換、貨幣補償,每戶給予一次性搬家費2000元。選擇期房置換,每戶給予兩次搬家費,每次2000元。
(二)過渡費
1.對選擇現房置換戶,每戶一次性給予過渡費3000元。
2.對選擇期房置換戶,過渡期原則上不超二年。過渡期內,每戶給予每月1000元過渡費,從被拆遷人實際騰空房屋、交出鑰匙、驗收合格之日算起,每年發放一次。
(三)臨街商業損失補助費
臨街商業用房被征收選擇期房安置的,過渡期原則上不超二年。過渡期內,以該房屋前3年實際年租金的平均值為標準,每年發放一次補償。
(四)獎勵費
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為依據,對積極簽約搬家的被征收人予以獎勵,分別是:
1.在第一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移交房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2.在第二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移交房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3.在第三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移交房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超過規定時限未簽訂協議的不再獎勵。
(五)家庭確有嚴重困難的,持相關機構證明可給予適當生活補助。
八、安置房分配
(一)實行公開、公平、公正抽號分房原則。
(二)實行公證處公證原則。
(三)樓層差價按實際結算原則。
(四)特殊群體統籌安排原則。
九、其他規定
(一)縣城區范圍內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發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補償方式、補償金額、付款期限、搬遷期限、搬家費、過渡費、付款方式等事宜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二)本辦法中縣城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以上所規定的征收補償各項待遇中已包含集體土地上房屋所占用土地(含院落)的土地補償費。
(三)違章建筑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四)對弄虛作假,阻礙、拖延和破壞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侮辱、謾罵或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縣公安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有效期兩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