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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18004 | |
| 發文字號:沁政辦規〔2025〕2號 | 著錄時間:2025-07-16 |
| 發文機關: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沁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5-07-16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沁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十七屆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行為,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和《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19修正)》的規定以及省市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以及從事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是指從事再生資源的收購、儲存、分揀、打包、銷售、投放、運輸等活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汽車、建筑垃圾、餐廚垃圾、舊貨流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規劃布局與網點設置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縣容縣貌,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原則。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率。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應當遵循便民原則,以維護縣容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眾正常生產生活為目標,實行科學布局。
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應當符合環保、消防、安全生產等標準要求,未達到規范標準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規范標準要求的,應當予以取締。
第八條 新增網點應按照規范標準進行規范建設。下列區域和地點禁止設立廢品回收堆放點:
(一)城區主次干道兩側100米范圍內;
(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兩側200米范圍內;
(三)旅游景點、飲用水水源地、居民小區進出口及主要通道兩側;
(四)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及周邊距離200米區域;
(五)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以內以及高壓走廊(包括22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內);
(六)黨政機關、學校和幼兒園附近。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堆放點的,應當一周之內停業并在一個月內限期遷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或堆放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回收經營管理
第九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符合各相關部門規定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特定領域的再生資源回收需要取得專項許可的,從其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市場主體設立、變更、吊銷、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局應及時將有關信息推送商務、公安、城管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消防等有管理職責的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從事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先到鄉鎮派出所征求意見,后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備案。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有關經營管理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設置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經營面積需30平方米以上,應當有穩固的廠房,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入封閉住宅小區回收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約定,并取得物業服務單位的同意。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與企業、居民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局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局。
公安局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屬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分揀、儲存、運輸、集散、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污染防治標準和技術規范,在按照規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并且按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音等污染。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回收活動時,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經營場所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影響周邊環境;回收儲存再生資源應根據再生資源品類分區儲存,回收的物資應及時轉運。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它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電子廢棄物、舊貨流通的有關法規和規定,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有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不得私自拆解。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經營廢礦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各類化學品廢棄物等危險物品回收業務的,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并取得相關證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有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交易地點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監控錄像資料留存備查,不得剪輯或者刪改。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杜絕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六)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文件、資料、書刊、圖紙、光盤、U盤、磁盤、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七)淫穢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發現上述規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以操縱市場為目的,合伙哄抬或壓低再生資源的價格;
(三)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
(四)沿街招攬,非法占道經營和堆放;
(五)任意將易發生污染泄漏的破損廢舊電池、電子元件堆放和存儲在未做防滲措施的地面;
(六)其他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住宿區域與貨物存儲區域混設,生火做飯場所與住宿區域及存放貨物區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二)亂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三)回收的廢紙、廢塑料等可燃物靠近火源,隨意使用明火,不配備充足、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
(四)貨物亂堆亂放,阻塞和影響消防通道;
(五)高堆貨物不整齊、不穩固;
(六)隨意占用公共道路存放、打包、分揀、裝車貨物;
(七)隨意丟棄、填埋貨物,隨意焚燒貨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商務發展中心是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政策。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納入用地規劃。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協調督導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為回收點提供場地或者設施。
縣發展改革和科學技術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危險固廢及違法收購雜物等不當行為。
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營業執照監督管理;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
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沁縣分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加工、處理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對非法堆放物料、垃圾等影響縣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網點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指導督促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日常監督管理,落實回收網點布局,協調場地供給并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對發現的問題,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并積極協調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保、城市管理、消防等有關職能部門及時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治安管理、市場秩序、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商務發展中心會同縣發展改革和科學技術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沁縣分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時間暫定為兩年。
圖文解讀:沁縣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