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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60915 | |
| 發文字號:沁政辦規〔2023〕2號 | 著錄時間:2023-12-06 |
| 發文機關:沁縣交通運輸局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沁縣城鄉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工業交通 | 發布日期:2023-12-06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城鄉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城鄉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城鄉公交優先發展,提升城鄉公交行業服務質量,規范城鄉公交企業經營行為,健全城鄉公交行業監管機制,提高公交運營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GB/T 22484-2016)、《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條例》、《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沁縣內從事城鄉公共交通客運經營的公交企業。
第三條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本縣城鄉公交服務質量考核工作。
第四條 公交服務質量考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公交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公交服務。
第二章 考核標準及內容
第六條公交服務質量考核采取季度運營服務質量考核與城鄉公交企業管理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季度運營服務質量考核分值占70%,城鄉公交企業管理年度考核分值占30%。
第七條城鄉公交季度運營服務質量考核工作每季度開展1次,考核周期分別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屆滿的次月進行。
季度運營服務質量考核主要以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最終以考核平均分計入年終考核總成績。考核內容包括營運車輛、營運線路、營運服務、安全行車、滿意度五個部分。
第八條 公交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2月進行。
公交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分為100分,考核內容包括企業管理、安全營運、服務質量、社會責任、智慧公交。另根據運營虧損降低、社會公益以及表彰等情況設加分項。具體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見附件。
第三章 考核結果
第九條 公交服務質量評價考核總分為100分,根據公交發展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
公交服務質量考核總分(滿分100分)=4個季度的運營服務考核平均分×70% + 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30%
第十條 公交服務質量考核結果按照分值劃分五個等級,分別用A級、B級、C級、D級表示。
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A級;
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之間為B級;
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之間為C級;
得分在60分以下為D級。
第十一條 公交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作為衡量運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的重要依據。
(一) 年度考核為A級,按照年度財政補貼數額全額撥付;
(二) 年度考核為B級,按照年度財政補貼數額的90%撥付;
(三) 年度考核為C級,按照年度財政補貼數額的80%撥付;
(四) 年度考核為D級,按照年度財政補貼數額的70%撥付;
(五)年度考核為D級并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財政補貼數額的50%撥付。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作為衡量運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和線路運營權管理等的依據。
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線路運營權的協議內容。
第十三條 在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為E級:
(一)考核前對城鄉公交企業經營條件審查不合格的;
(二)擅自將線路經營權以轉讓、出租、融資、掛靠、承包、質押、委托等方式經營的;
(三)拒絕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考核考評的;
(四)城鄉企業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導致城鄉公交運輸保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發生一次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同等以上責任)(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為準);
(六)被處以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
(七)城鄉公交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有擅自停運、罷運、堵站、集訪等影響行業、社會穩定行為并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
前項所稱的嚴重社會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大面積旅客積壓滯留的,正常辦公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的,發生群訪的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提供虛假服務質量信息的;
(九)服務質量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十四條 城鄉公交服務質量評價考核情況實行公示制度,考核結果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城鄉公交企業對評價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交通運輸局申請復查,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五條 城鄉公交企業接到考核結果后,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暫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在整改報告中重點說明,明確已采取的管控措施和需要協調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六條 考核工作人員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嚴重失職、利用職權謀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按權限依紀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城鄉公交企業應根據考核辦法的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落實措施,確保工作的完成,并自覺服從、接受和配合考核工作,按規定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城鄉公交企業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所涉項目為零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讀:沁縣城鄉公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