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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沁政發〔2021〕9號 | 著錄時間:2021-06-25 |
| 發文機關:糧食中心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沁縣縣級調控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他 | 發布日期:2021-06-25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沁縣縣級調控糧暫行管理辦法》經沁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沁縣縣級調控糧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縣級調控糧是縣人民政府調控全縣糧油市場和實施社會糧食應急救濟的重要物資基礎。為了進一步規范縣級調控糧儲備管理,建立管理科學、調控有力的縣級調控糧管理服務體系,保證縣級調控糧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調控糧儲備在實施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依據《山西省儲備糧管理暫行規定》《長治市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調控糧,是指沁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縣級調控糧糧權歸屬沁縣人民政府,調控糧計劃由沁縣人民政府制定,調控期限、品種、數量、質量、入庫成本等按照沁縣人民政府執行。
第四條 縣級糧食主管部門直屬的國有糧食企業是縣級調控糧存儲企業,從事和參與縣級調控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縣級調控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調控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未經沁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調控糧。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沁縣農發行負責擬訂縣級調控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品種調整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縣級調控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縣級調控糧的庫存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訂和完善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監督檢查庫存縣級調控糧數量和質量,并適時組織輪換。
(三)負責縣級調控糧損失、損耗的核實與處置。
(四)負責縣級調控糧庫存實物臺賬管理系統的規劃與建設。
(五)負責組織縣級調控糧倉儲管理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
(六)負責委托承儲縣級調控糧企業的資格審核、合同簽訂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七)負責對全縣儲糧企業進行檢查指導,以及企業資質審核、確認、合同簽訂等其他管理工作。
(八)負責縣級調控糧質量數據的收集整理。將承儲單位上報的各項質量數據、縣級調控糧的質量半年報數據、入庫出庫監測數據等納入質量數據庫。
(九)按入庫、儲存、出庫等環節,分批次分時段跟蹤收集質量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判定,形成質量報告。
(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縣級調控糧進行質量檢查和抽查,并根據檢驗結果,每期做出分析。
(十一)按要求開展縣級調控糧的衛生監測工作。
第七條承儲企業應對縣級調控糧的庫存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沁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調控糧的入庫成本,絕不能擅自更改。
(二)嚴格執行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縣級調控糧的安全保管和規范化管理,采用科學儲糧技術,確保糧食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儲存安全。
(四)負責完善縣級調控糧庫存實物臺賬的建立,定期向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上報實物臺賬和有關財務、統計、倉儲報表。
(五)及時、準確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庫存數量、質量和管理情況,適時提出輪換建議。
(六)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具體組織落實縣級調控糧的出入庫工作和輪換工作。
第八條縣調控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虧損、損失、損耗、輪換及動用價差補貼納入財政預算,由縣財政全額負擔,及時足額撥付。
(一)縣級調控糧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入庫成本經沁縣人民政府核準確定后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縣級調控糧的貸款利息、管理(儲存)費用每年撥補兩次,上半年在1月20日前撥補到位,下半年在7月20日前撥補到位,輪換費用、損失損耗、輪換及動用等價差虧損等在輪換及解除調控時撥補到位。1.貸款利息由縣財政局按當期貸款利率,撥付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及時支付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沁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2.管理(儲存)費用、輪換費用等補貼,按政府核定補貼標準,由縣財政局撥付承儲企業。3.輪換或動用形成的價差虧損,由承儲企業向主管部門申報,縣財政局審核,報請沁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據實補貼。4.損耗分為定額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損耗由縣財政承擔,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負擔。5.損失分為人力不可抗拒損失和人為損失,人力不可抗拒損失由縣財政全額負擔,人為損失由企業負擔。
(三)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農發行共同簽訂監管協議,明確各部門責任。確保縣級調控糧儲備的數量準確、質量達標、儲存安全;確保各種利息、費用補貼的及時足額撥付和使用規范。
(四)承儲企業每半年如實填報《縣級調控糧補貼申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申報縣財政局撥付。
第九條沁縣農發行負責按照有關信貸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從事收購(調入)、管理調控糧油所需資金提供貸款支持。縣級調控糧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凡儲存縣級調控糧的企業必須在縣農發行設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發行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調控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章 計劃與輪換
第十一條縣級調控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計劃由縣發改局根據有關政策和總體宏觀調控需要提出,報沁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縣級調控糧的建立,根據沁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存規模、品種、期限和總體布局計劃,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共同下達承儲企業,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縣級調控糧輪換實行計劃管理,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共同負責監管縣級調控糧的輪換,承儲企業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一)輪換原則:庫存糧食堅持推陳儲新、安全儲糧、適時輪換、確保品質的原則,實行均衡輪換。資金實行“購貸銷還”的原則,即:輪出時全額收貸,輪入時等額發放貸款。
(二)輪換期限:小麥4年,玉米3年,成品糧3個月。依據糧油檢測品質指標,對不宜存的糧油必須及時進行輪換,對品質指標接近不宜存或達到儲存期限的也要積極進行輪換;在輪換期限內,各項品質指標良好的,根據市場機遇也可適時進行輪換;對達到輪換期限,但品質符合儲存標準的經批準可適當延期儲存。
(三)輪換辦法:縣級調控糧儲備實行均衡輪換。采取“數量、成本、質量不變、實物轉換”的辦法,輪換時書面告知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并提供相應收購計劃、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后,可采用先購后銷、先銷后購、即購即銷等方式進行輪換。換架空期為四個月,輪換期超過四個月的,輪空期按每批次輪換滾動計算,特殊情況延期必須報請沁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輪換原則上不做庫存成本調整。因特殊原因形成價差虧損按第八條有關規定辦理。輪換期間,縣財政局正常撥付各種利息和費用補貼。超過輪空期,以挪用縣級調控糧論處,縣財政停拔輪空期間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將縣級調控糧輪換執行等情況,及時報送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
第四章 管理目標和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確保沁縣人民政府隨時調得動、用得上。
第十七條 縣級調控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符合“一符六無三專四落實”倉儲管理標準,合格率達到100%。“一符六無三專四落實”是指:“一符”即賬實相符,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賬“三帳”相符,保管帳與倉(垛)專卡相符,倉(垛)卡與庫存相符。“六無”即無害蟲、無鼠雀、無變質、無事故、無重度不宜存、無污染;“三專”即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即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第十八條縣級調控糧的品種、數量、質量、期限、儲存地點按照沁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動。承儲企業專職保管員、儲糧倉房的確定及其調整須經縣發改局同意方可實施;承儲企業、品種、數量、質量需要調整,必須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提請沁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縣級調控糧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非儲備糧食混存。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要建立規范的縣級調控糧專賬,分倉保管賬和專卡。專賬要準確、及時地反映縣級調控糧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專卡一式三份,分管領導、保管員、倉房各留一份。倉房調整、輪換時品種、數量有變動時要及時更換專卡,舊卡存檔備案。
第五章 縣級調控糧儲備的動用
第二十一條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逐步完善縣級調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調控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調控糧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動用縣級調控糧:
(一)全縣或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調控糧時。
(三)確需動用縣級調控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動用縣級調控糧,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包括動用縣級調控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縣發改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調控糧動用方案下達的動用命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縣級調控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二十六條縣級調控糧動用出庫必須憑據齊全,及時登記賬目,保證賬實相符。出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人員對數量負責。承儲企業出庫需向農發行申報,待農發行審核后,方可出庫。對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出庫手續的,承儲企業和保管人員有權拒絕,并將情況報告縣發改局。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擅自改變縣級調控糧動用命令,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縣級調控糧的安全儲存
第二十八條縣級調控糧由國有糧食企業承儲。必須儲存在質量完好的標準倉房,不得在簡易廠棚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九條 承儲縣級調控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倉儲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進出方式、倉型、品種、儲備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期間倉庫內溫度、水份、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足夠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的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選擇承儲縣級調控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縣級調控糧的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于縣級調控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儲備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要加強對縣級調控糧的科學管理。儲備倉房必須保持完好、干凈整潔、要配備隔熱、降溫、防潮和通風等設施。不得將可能造成糧食污染的裝具、器具等與調控糧一并存放,不準使用禁止的化學藥劑對空倉或庫存糧進行處理,保證存儲糧的食用價值和營養價值。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要廣泛采用“三低”(低溫、低氧、低藥劑量)、機械通風、電子檢測等科學保糧技術,盡量減少化學藥劑用量,確保儲糧品質,降低損耗。每年四月和十月對承儲的縣級調控糧進行質量和儲存品質全項檢測(統計數量分別以三月底和九月底庫存數量為準),將檢驗結果按質量半年報要求上報縣發改局。每次質量檢查后,要對儲存糧食做出評價,分為宜存、不宜存兩個類別,縣級調控糧不得出現重度不宜存糧食。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調控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調控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需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及時處理。縣發改局、財政局、縣農發行每年十月份聯合檢查調控糧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縣級調控糧承儲企業不得將縣級調控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調控糧貸款、貸款利息及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三十六條對縣級調控糧的輪換,承儲企業應按輪換管理的規定及時保質保量完成。縣級調控糧的輪換應遵循有利于保證縣級調控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市場穩定,防止造成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以縣級調控糧對外進行擔保或清償債務。承儲企業在依法被撤銷、解散或破產前,其儲存的縣級調控糧指標由縣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報請沁縣人民政府同意后調出。
第三十八條縣級調控糧的損失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縣發改局、財政局和縣農發行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縣級調控糧承儲企業執行本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調控糧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調控糧采購、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調控糧儲備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對縣發改局、財政局、縣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一條 縣發改局應當加強對縣級調控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縣級調控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縣級調控糧的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抄送縣財政局及縣農發行。
第四十二條縣農發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加強對縣級調控糧貸款的信貸監管。各承儲企業對縣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和縣農發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調控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處理;發現縣級調控糧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縣級調控糧的情況,縣發改局應當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調控糧儲備收購、補貼、貸款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縣級調控糧的情況,未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五條經檢查,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改局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并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入庫的縣級調控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
(二)對縣級調控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調控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未采取科學保糧措施的。
(四)糧情檢測記錄不全及偽造記錄的。
(五)檢測設備、儀器不齊備,影響糧情檢查的。
(六)倉儲管理達不到標準的。
(七)未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輪換計劃而擅自輪換的。
(八)儲存、質量等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的。
(九)拒絕、阻撓、干涉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經檢查,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改局對有關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對情節較重、造成損失數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要通報事故處理和追究責任情況。
(一)因管理不善,發生壞糧,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推陳儲新,造成儲備品質劣變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的。
第四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發改局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財政補貼全額退還,并給予其主要責任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調控糧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的。
(三)擅自改換調控糧品種、質量等級的。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五)在調控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用調控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縣級調控糧承儲企業、代儲企業將縣級調控糧原糧、應急成品糧儲備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出售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調控糧貸款和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九)擠占、截留、挪用縣級調控糧的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調控糧入庫成本的。
第四十八條 各級管理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行使監督檢查職責、或監督檢查不力、知情未報、未處理或處理不及時,而造成管理發生上述問題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成品糧、油脂等調控品種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