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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18-05014 | |
| 發文字號:沁政辦發〔2018〕64號 | 著錄時間:2018-11-01 |
| 發文機關: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沁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林業 | 發布日期:2018-11-01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對我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4〕9號)、《全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晉財農〔2011〕3號)、《山西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晉林管發〔2008〕85號)、《關于加快清理消化天保工程和國家級公益林補償結轉資金的函》(晉林場函〔2015〕7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指政府依法設立用于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為國家級公益林林地,用于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全縣國家級公益林按隸屬和權屬關系,實行分級管理管護。
(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國家級公益林管理和管護的監督工作,縣林業局設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
(二)各鄉(鎮)政府負責本鄉(鎮)轄區內集體和個人公益林管理和管護的領導工作,應成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領導組,設立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本鄉(鎮)公益林管理管護和監督的日常工作。
(三)村委負責本村轄區內公益林的管理和管護工作,村委設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本村公益林管理管護日常工作。
(四)山西千泉湖濕地管理中心、沁縣漳源林場、甕城山林場負責全縣國有公益林的管理和管護工作,各單位要設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單位經營范圍內國有公益林管理管護日常工作。
第五條 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依據國家級公益林的不同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國有、集體和個人的管護補助統一按照國家的最新標準執行,公共管護支出由省級部門統一安排。
第六條 國有的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于國有林場管護公益林的勞務補助、補植、撫育、小型管護設施的建設和一線管護設備的購置等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林管護人員的勞務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的補助標準執行。
第七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主要用于集體和個人管護公益林的經濟補償。其中:50%用于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支出;30%用于鄉(鎮)政府組織實施的統一管護一線管護員勞務補助支出;20%用于小型管護設施及一線管護設備購置維護、補植補種等支出,由鄉(鎮)政府(公益林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公益林的管護采用協議制管理。
(一)國有公益林,由國有林所有權單位統一選用管護員。管護員的選聘,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根據管護任務量和管護工作的難易程度簽訂管護協議,確定雙方的責、權、利及考核、驗收、獎懲及兌現辦法。
(二)凡列入國家級公益林的集體和個人的林地,實行統一管護和設施管護相結合的綜合管護模式。統一管護,由鄉(鎮)政府統一聘用專職管護員。簽訂管護協議,明確管護范圍,管護面積,管護責任,目標及考核兌現辦法等。設施管護由鄉(鎮)政府統一組織實施,主要包括拉網圍欄、宣傳碑牌、責任牌、巡護道路、管護站、刷寫標語等。
第九條 公益林管護補助的發放程序。
一線管護員管護補助每季度發放一次,由各鄉(鎮)政府、各國有公益林管理單位負責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統一管護的落實,每月對各管護員的出勤情況、巡護情況等進行匯總,并記錄在冊;每季度對各管護員進行驗收并根據驗收結果填寫驗收卡,憑驗收卡發放管護補助。
縣公益林管理辦公室定期對各(鄉)鎮和國有公益林管理單位管護補助的發放情況進行督查,確保一線管護費足額、及時兌現。
第十條 縣財政局和林業局應及時、足額撥付補償基金,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補償基金,不得挪用財政補償基金,不得用財政補償基金抵撥、抵扣往來單位欠賬。縣財政局和林業局應分別建立健全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對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縣財政局和林業局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用于國家級公益林的補償資金可與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并賬核算。
第十一條 各鄉鎮和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進行核算,專款專用,并將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收支使用情況每年在單位公示。
第十二條 財政局和林業局應加強對中央財政林業補償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凡違反公益林管理規定或因管護不善發生森林火災、亂砍濫伐、違規征占用林地,以及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導致疫情擴散等情況,造成公益林破壞及生態功能持續下降的,縣林業局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