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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1236931-5/2017-07100 | |
| 發文字號:沁政發〔2017〕2號 | 著錄時間:2017-03-07 |
| 發文機關:信息公開 | 主題詞:宣傳、工作 |
| 標題:沁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沁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農業畜牧業漁業 | 發布日期:2017-03-07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沁縣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沁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為深入貫徹省環保廳、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晉環水〔2016〕9號)、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長政發〔2016〕12號)、《關于印發長治市水污染防治2016年行動計劃》(長政辦發〔2016〕1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縣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促進全縣畜禽養殖合理布局,切實保護好生態環境,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保障生態環境安全、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為目的,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疏堵結合”為基本原則,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從源頭上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控制,實現畜禽養殖業的分區管理,促進我縣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摸底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大戶。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糞污處理設施比重達到75%以上,畜禽糞污基本得到資源化利用。
二、畜禽養殖區規劃
(一)規劃原則
1.合理布局,統籌規劃。統籌考慮近期、中長期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在確保水環境功能的前提下,兼顧其他環境功能。
2.因地制宜,劃定區域。依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生態特征與環境資源、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科學劃定,注重可操作性。
3.規模適度,環保達標。統籌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宜養區,根據不同養殖區的養殖規定,突出重點逐步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4.合理利用,持續發展。以標準化治理設施改善為重點,突出資源化綜合利用,實現資源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相互統一。
(二)規劃分類和重點布局
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為依據,結合我縣實際,將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宜養區。
1.禁養區:即在指定范圍內禁止存在任何畜禽規模養殖場的區域。
(1)主城區內,各鄉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
(2)城市規劃區、城鎮規劃區及村莊規劃區。
(3)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城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各鄉鎮、村集中供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4)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
(5)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
(6)國道、省道、鐵路、縣域主干道兩側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限養區。
(1)上述1-6項禁養區外延500-1000米范圍。
(2)中小型水庫的集雨范圍。
(3)現狀環境容量無法滿足生態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地表水達不到功能區環境質量要求的區域;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養殖區域。
3.宜養區。
(1)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2)滿足環境容量的養殖區域。
三、畜禽養殖場的規模分級及分級管理要求
(一)畜禽養殖場的規模分級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結合實際,將畜禽養殖場規模劃分為四級,具體見下表:
畜禽養殖場規模劃分一覽表(以存欄計)
規模分級??豬??牛??羊??雞
一級??2000頭以上??200頭以上??1000頭以上??3萬只以上
二級??500頭以上??100頭以上??200頭以上??1.5萬只以上
三級??200頭以上??50頭以上??100頭以上??5000只以上
四級??50頭以上??10頭以上??60頭以上??1000只以上
(二)分級管理要求
1.在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擴建、改建各類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禁止一切經營性畜禽規模養殖活動,農戶自養畜禽必須圈養,并做好污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現有畜禽規模養殖戶或畜禽規模化養殖場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關閉、搬遷,并拆除原有養殖設施。對于禁養區內四級(含)以上的現有養殖場,由縣政府依法責令逐步搬遷或關閉。
2.在限養區內,實行養殖總量控制,不得新建、擴建四級(含)以上畜禽規模養殖場。現有的各類畜禽規模化養殖場,必須做到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資源化,污染物必須做到達標排放,實行“一場一檔”管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治。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由縣環保局責令限期治理,并達到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搬遷或關閉。
3.在宜養區內,四級以上(含四級)養殖場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執行“三同時”制度。各鄉鎮在規劃建立畜禽規模化養殖場時,必須經科學論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并按縣農發委、環保局、國土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辦理《動物防疫合格證》和養殖場登記注冊手續。未經審批的,由鄉鎮負責組織拆除、關閉。宜養區內出現區域性環境污染或惡化現象,由縣政府調整為限養區或禁養區進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縣畜禽規模養殖區劃定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全縣禁養區、限養區、宜養區劃定工作的領導,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成員由農業、畜牧、環保、發改、財政、宣傳、水利、土地、旅游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各鄉鎮和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組建工作隊伍,切實抓好禁養、限養工作。縣政府將畜禽養殖禁養、限養工作納入各鄉鎮、相關部門目標考核內容,實行目標管理,細化工作措施,逐級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二)明確工作職責
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合作、齊抓共管、嚴格執法。縣財政部門要做好財政預算,為在禁養區成功進行退養的養殖場予以適當補償;縣環保部門要負責對規模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三同時”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養殖場污染事件;縣發改部門對不符合規劃的養殖企業,不予或取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投資;縣農業部門要對畜禽養殖業禁養、限養區劃分提出意見,會同鄉鎮對劃定區養殖狀況進行摸底,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管理和備案審核工作;縣宣傳部門負責對畜禽養殖禁養、限養區劃定、養殖場關閉搬遷等工作的宣傳工作;縣水利部門要對畜禽養殖業禁養、限養區水域保護提出意見及進行備案審核工作;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用地備案手續進行審批,并對畜禽養殖場違法占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縣旅游部門負責對旅游區內畜禽養殖業禁養、限養區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禁養區劃定任務,負責對轄區內現有養殖場實施逐步搬遷或關閉,及時發現、舉報和制止畜禽養殖污染行為,嚴格把好畜禽養殖管理關,堅決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現象的發生。
(三)加強宣傳考核
加大媒體宣傳、報道、曝光的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讓群眾理解支持劃分工作,并積極主動參與。建立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逐步建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公眾監督制度,發揮全社會力量,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維護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